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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箴 宋 · 吕本中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九七
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然世之仕者,临财当事,不能自克,常自以为不必败。
持不必败之意,则无所不为矣。
然事常至于败而不能自已,故设心处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
借使役用权智,百端补治,幸而得免,所损已多。
不若初不为之为愈也。
司马子微《坐忘论》云:「与其巧持于末,孰若拙戒于初」?
此天下之要言,当官处事之大法,用力简而见功多,无如此言者,人能思之,岂复有悔吝耶?
事君如事亲,事官长如事兄,与同僚如家人,待群吏如奴仆,爱百姓如妻子,处官事如家事,然后为能尽吾之心。
如有毫末不至,皆吾心有所未尽也。
故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事兄弟,故顺可移于长;
居家理,故事可移于官。
岂有二理哉?
当官处事,常思有以及人。
如科率之行,既不能免,便就其间求其所以使民省力,不使重为民害,其益多矣。
不与人争者,常得利多;
退一步者,常进百步;
取之廉者,得之常过其初;
约于今者,必有垂报于后,不可不思也。
惟不能少自忍者必败,此实未知利害之分,贤愚之别也。
予尝为泰州狱掾,颜歧夷仲以书劝予治狱次第,每一事写一幅相戒。
如夏月取罪人,早间在西廊,晚间在东廊,以辟日色之类。
又如狱中遣人勾追之类,必使之毕此事,不可更别遣人,恐其受赂已足,不肯毕事也。
又如监司郡守严刻过当者,须平心定气,与之委曲详尽,使之相从而后已。
如未肯从,再当如此详尽,其不听者少矣。
当官之法,直道为先。
其有未可一向直前,或直前反败大事者,须用冯宣徽惠穆秤停之说。
此非特小官然也,为天下国家当知之。
黄兑刚中尝为予言:「顷为县尉,每遇检尸,虽盛暑亦先饮少酒,捉鼻亲视。
人命至重,不可避少臭秽,使人横死无所申诉也」。
范侍郎育作库务官,随人箱笼,只置厅上,以防疑谤。
凡若此类,皆守臣所宜详知也。
当官既自廉洁,又须关防小人,如文字历引之类,皆须明白,以防中伤,不可不至慎,不可不详知也。
当官者,难事勿辞而深避嫌疑,以至诚遇人而深避文法,如此则可以免。
前辈常言,小人之性,专务苟且,明日有事,今日得休且休。
当官者不可徇其私意,忽而不治。
谚有之曰:「劳心不如劳力」。
此实要言也。
徐丞相择之尝言:「前辈尽心职事。
仁庙朝,有为京西转运使者,一日见监窑官,问日所烧柴凡几灶。
曰:『十八九灶』。
曰:『吾所见者十一灶,何也』?
窑官愕然,盖转运使者晨起望窑中所出烟几道知之,其尽心如此」。
前辈尝言:「吏人不怕严,只怕读」。
盖当官者详读公案,则情伪自见,不待严明也。
当官者,凡异色人皆不宜与之相接,巫祝尼媪之类,尤宜疏绝。
要以清心省事为本。
后生少年,乍到官守,多为猾吏所饵,不自省察。
所得毫末,而一任之间,不复敢举动。
大抵作官嗜利,所得甚少,而吏人所盗不赀矣。
以此被重谴,良可惜也。
当官者先以暴怒为戒,事有不可,当详处之,必无不中。
若先暴怒,只能自害,岂能害人?
前辈尝言,凡事只怕待,待者详处之谓也。
盖详处之,则思虑自出,人不能中伤也。
尝见前辈作州县或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沉思静虑累日。
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判矣。
是道也,惟不苟者能之。
处事者不以聪明为先,而以尽心为急。
不以集事为急,而以方便为上。
孙思邈尝言:「忧于身者不拘于人,畏于己者不制于彼,慎于小者不惧于大,戒于近者不侈于远」。
如此则人事毕矣,实当官之要也。
同僚之契,交承之分,有兄弟之义。
至其子孙,亦世讲之。
前辈专以为务,今人知之者盖少矣。
又如旧举将及旧尝为旧任按察官者,后己官虽在上,前辈皆避坐下坐,风俗如此,安得不厚乎?
叔曾祖尚书当官至为廉洁,盖尝市缣帛欲制造衣服,召当行者取缣帛,使缝匠就坐裁取之,并还所直钱与所剩帛,就坐中还之。
荥阳公为单州,凡每月所用杂物,悉书之库门,买民间未尝过此数,民皆悦服。
关沼止叔获盗,法当改官,曰:「不以人命易官」。
终不就赏,可谓清矣。
然恐非通道,或当时所获盗有情轻法重者,止叔不忍以此被赏也。
当官取佣钱、般家钱之类,多为之程而过受其直。
所得至微,所丧多矣,亦殊不知此数亦吾分外物也。
当官者,前辈多不敢就上位求荐章,但尽心职事,所以求知也。
心诚尽职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
当官遇事,以此为心,鲜不济矣。
畏辟文法,固是常情。
然世人自私者,常以文法难任,委之于人。
殊不知人之自私,亦犹己之自私也。
以此处事,其能有济乎?
其能有后福乎?
其能使子孙昌盛乎?
当官处事,务合人情。
忠恕违道不远,观于己而得之,未有舍此二字而能有济者也。
尝有人作郡守,延一术士同处书室。
后术士以公事干之,大怒叱下,竟致之理,杖背编置。
招延此人,已是犯义,既与之稔熟,而干以公事,亦人常情也,不从之,足矣,而治之如此之峻,殆似绝灭人理。
尝谓仁人所处,能变虎狼如人类,如虎不入境不害物,蝗不伤稼之类是也。
如其不然,则变人类如虎狼。
凡若此类及告讦中伤谤人,欲置于死地是也。
唐充之广仁,贤者也,深为陈、邹二公所知。
大观政和间,守官苏州,朱氏方盛,充之数刺讥之。
朱氏深以为怨,傅致之罪。
刘器之以为充之为善,欲人之见知,故不免自异,以致祸患,非明哲保身之谓。
当官大要,直不犯祸,和不害义,在人消详斟酌之尔。
然求合于道理,本非私心专为己也。
当官处事,但务着实。
如涂擦文书,追改日月,重易押字,万一败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养诚心,事君不欺之道也。
百种奸伪,不如一实;
反覆变诈,不如慎始;
防人疑众,不如自慎;
智数周密,不如省事
不易之道,事有当死不死,其诟有甚于死者,后亦未免死;
当去不去,其祸有甚于去者,后亦未必得安。
世人至此,多惑乱失常,皆不知轻重,义之分也。
此理非平居熟讲,临事必不能自立,不可不预思。
古之欲委质事人,其父兄日夜先以此教之矣。
中材以下,岂临事一朝一夕所能至哉?
教之有素,其心安焉,所谓有所养也。
忍之一事,众妙之门
当官处事,尤是先务。
若能清慎勤之外,更行一忍,何事不办?
《书》曰:「必有忍,其乃有济」。
此处事之本也。
谚曰:「忍事敌灾星」。
少陵诗云:「忍过事堪喜」。
此皆切于事理,为世大法,非空言也。
王沂公常说吃得三斗酽醋,方做得宰相,盖言忍受得事。
刘器之建中崇宁初潞州部使者观望治郡中事,无巨细皆详考,然竟不得毫发过,虽过往驿券,亦无违法予者,部使者亦叹伏之。
后居南京,有府尹兵官白直点磨,他寓居无有不借禁军者,独器之未尝借一人,其廉慎如此。
故人龚节亨彦承尝为予言:「后生当官,其使令人无乞丐钱物处,即此职事可为;
有乞丐钱物处,则此职事不可为」。
盖言有乞丐钱物处,人多陷主人以利,或致嫌疑也。
前辈尝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
此亦要言。
私罪固不可有,若无公罪,则自保太过,无任事之意。
范忠宣公西京日,尝戒属官受纳租税,不要令两头探。
或问何谓,公曰:「贤问是也。
不要令人户探官员等候受纳,官员不要探纳者多少,然后入场,此谓两头探。
但自绝早入场等人户,则自无人户稽留之弊」。
按:《官箴》,学津讨原第八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