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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正薛昌宋御笔罪名 宋 · 张守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八九、《毗陵集》卷九
右,臣今月初六日据朝散郎薛昌宋赴台投状叙述宣和六年监左藏库,为步军司例物事断违御笔,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寔为非辜,乞敷奏改正者。
契勘昨来备员察官,轮当推勘上件公事,具知本末
户部左藏库先于宣和六年闰三月内奉御笔,限两日步军司厢军例物
本库已依限据已到支帖尽数支讫外,有其馀数目未有支帖到库,无凭照支。
步军司何灌便作本库不支申奏,画下御笔,送台推勘
寻根得所例物限内桩管并足,依法候见支帖方合支给所有户部左藏库即无御笔事迹,止坐有失申催支帖情犯,约系杖罪具案奏闻
大理寺,初亦约定杖罪其后忽作违御笔处断,寔与元勘情法轻重略不相当
盖缘是时内侍梁平总领左藏库朝廷恶其擅权不法,罢平总领平无发怒,因以偿怨
大理寺两次定作杖罪,并令退换,又令梁平覈实,遂皆坐违御笔之罪。
朝廷灼见非辜当年五月二十五日奉圣旨令大理寺根究,仍令步军司具析,既系未曾给降支帖,因何元内称系未支数
一日具析闻奏
才行遣间,又奉御笔免勘疏放于是命官追削一十八人,吏杖脊七人
户部侍郎王义叔独免除名即复差遣外,其馀虽累遇大霈稍已牵叙,而无辜之冤终未昭洗
臣窃谓违御笔大不恭大不恭十恶立法太重靖康之间臣寮固尝论列废罢
又况初非违犯,止以一时小人弄权诏狱成案一切不用,诬以十恶,滥孰甚焉。
是时臣虽作勘官,目睹其事,不当言责无由论奏
臣今待罪言路,仰当陛下明烛幽隐宣达下情之时,深惩前日阉寺挠法之弊,不容冤抑不伸。
薛昌宋诣台雪诉,臣既知之,岂敢缄默
欲望圣慈一时被罪官吏特赐改正,仍理月日,更诏有司似此之类,并令检举改正施行
庶几冤滥获伸,感召和气,仰副圣明钦恤之意。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