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措置民兵利害劄子 宋 · 张守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八六、《毗陵集》卷七
臣伏睹近降圣旨措置民兵,盖亦寓兵于农遗意,臣辄有管见利害条具如后。
一、据户下有地土五顷以下三顷以上一名,每五顷一名
臣窃谓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初无田亩,坐役乡里,似太优幸,理属未均。
臣愚欲乞于人户田亩不及一兵者,每加家业一千贯以上一兵
佃客,听募应格人充,每一千贯加一名,亦准田亩分数量免屋税
内经残破州县房廊钞物委遭焚掠者,有司验实蠲免
一、土地肥不同,以中等田为准。
臣窃谓土地不同,或相殊绝如山斥卤与夫鱼鳖之地,有捐以与人,人莫肯售者,贫民下户纳税租者盖不少也,比之良田百不当一
州县户下顷亩数多,必须准以中田强之为兵,则下户重困矣。
臣愚欲乞并以户下田亩为数,如系山阪斥卤鱼鳖之地不堪耕种者,不得计数
一、据户下地土选择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任教习武民兵
臣窃谓中上之户,稍有衣食,即读书应举或入学校
设令一家三人皆应格法,有田一十五顷,则皆当籍而为兵矣。
又或父母老疾无人侍养,则于人情未安。
或人孱弱不任武艺,则亦不适于用。
别无许令佃客充应之法。
臣愚欲乞令应举终场父母老疾人材弱者,许令保任佃客充应
一、每选一名,与免本户一顷上夏二税支移折变
臣窃谓支移折变止谓一顷田数,则既免二税,自无支移折变之物;
若并本户支移折变,则害必及于下户
盖有田三五顷者,多系上户上户支移折变,则州县所须支移折变之物必取办下户矣。
臣愚欲乞止免一顷田上两税,或更量加田亩
已上如有可采,伏望特降睿旨施行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