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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彦质冲改指挥 宋 · 张纲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七○、《华阳集》卷一七
今月初七日,准中书门下省送到敕黄,为知潭州折彦质奏,乞详酌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指挥,为土豪细民乘时作过等事
今谨开具下项:
一、检会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指挥节文:「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以前,诸路州县曾经金人佔据及群寇残破去处土豪专辄斩杀乡村细民乘时作过,限今降指挥到日,将已受词诉限十日结绝不得支蔓
日后更有词诉,并不得受理」。
一、今来折彦质申请:「乞更详酌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指挥,将委曾杀人放火,如被苦之家自陈,若邻保及徒中告首,而事状彰闻、證佐明白者,内为首之人许依法勘断,自馀支党特免穷治
即事干己,并教唆词讼,或官吏不为审实辄行追迨捕系者,并坐以法」。
四月七日圣旨:「今后如有论诉告首罪恶显著事迹明白官司见得诣实,方许勾追證佐,将为首人依法勘断;
自馀支党特免穷治不得稍涉支蔓
馀依所乞」。
右,臣看详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指挥盖缘兵火之际,小人乘时作过至今经隔五六年,而词诉不绝狱讼滋多,所以特降圣旨,截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所犯已在官者,限日结绝
在官者,指挥到后,并不许受理
折彦质所奏,乞详酌上件指挥,将委曾杀人放火,如被苦之家自陈,若邻保及徒中告首将为首之人许依法勘断,即是前来指挥不可遵用
再详四月七日圣旨今后如有论诉告首罪恶显著事迹明白官司见得诣实,方许勾追證佐,将为首人依法勘断。
臣窃谓朝廷立法,盖本人情
自建炎兵以来无知之人所在作过何所不有
州县根治诛锄首恶略尽
其有不经官司论诉者,必是事不甚显著,兼其情理亦必不至切害
如此等罪,虽未陈论,理宜矜恕,听其自新
今所犯在数之前,事既灭息乃始指挥许令告首,即与当时立法之意正相背戾
指挥才下,将见平日挟怨规利之徒,自此转相告讦无有已时。
事既在官若不勾追證佐,何由见得诣实
虽云「不得稍涉支蔓」,方首、从未分之时,追逮所及支蔓必多。
以谓被苦之家及邻保等必欲诉冤,则兵火才息,自合陈告何至今日乃始生事
自降不许受理指挥至今,将及半年,若又冲改不行岂唯滋长奸弊,亦恐无以示信四方
以臣所见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指挥委是允当,却合依旧遵守
所有今来录黄,臣未敢书行伏望圣慈更赐详酌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契勘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指挥,系臣面对奏请施行事。
折彦质所乞,乃是冲改已降指挥,与臣当时奏请之意不同故臣不得不论。
乞赐睿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