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重监司劄子(绍兴二十六年正月) 宋 · 张纲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六九、《华阳集》卷一五、《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南宋文范》卷一三
臣窃谓今之监司,乃古部刺史,朝廷付之一路,所以督察守令,其权不为不重。夫守令之治,其大略有七: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风俗,三曰劝农桑,四曰平狱讼,五曰兴学校,六曰理财赋,七曰实户口。使守令得人,而七者皆举,天下无馀事矣;苟不得人,则按发之职,实在监司。故夫论治道者,谓得百守令不如得一监司。比年以来,所在守令奸贪不法,未尝见监司有一按发者,此无他,盖由用非其人,或以资浅望轻,而不敢谁何;或以识暗才劣,而不能廉察。至于观望权势,则方且奉承之不暇;交通贿赂,则为之委曲以相容。夫为一路刺举之官,而失职如是,则守令之无状,固不足怪。守令既无状,而欲七者之治皆举,亦已难矣。臣愚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今后监司有阙,须择七品以上清望官,或曾经朝廷擢用,或曾任郡守、治状显著者为之。所贵位望兼重,而可以付之权;才能已试,而足以举其职。守令皆知奉法,不负陛下宵旰图治之意。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