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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除民事一条劄子 宋 · 张纲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六九、《华阳集》卷一五
臣闻立法所以防奸,法既具矣,又增益之,则条目苛碎,而猾吏得以舞文,奸必愈甚
臣窃见祖宗以来爱养生民唯恐贪残之吏有以伤之,故立公私赃罪三等之法,俾吏部其所犯,而限其注拟
行之既久,轻重咸得其当。
顷因臣寮建议,遂增置民事之科。
应缘民事被罪者,并不得知州军、通判知县差遣
夫守、令、通判亲民之官,苟有所犯,未有不干涉于民者。
使其人实由奸贪犯赃私之罪,则坐以重法,固不足恤;
万一素行廉勤,偶陷公过而或傅致民事,遂令终不入亲民之选,则人才必有废弃者,岂不可惜哉?
又况刀笔之吏因此疑似之迹,故生沮难,或致交通贿赂为害不细。
臣尝取吏部民事令观之,始于绍兴六年,而相继申明冲改议论纷纭至今犹未止也。
盖天皆知不便唯一时权臣欲专予夺之柄,故不肯遽罢,但令申取朝廷指挥,殊不以紊乱祖宗法度为意
臣愚欲望陛下特降睿旨将吏部民一条早赐蠲除所有百官注拟公私赃罪格法,并依旧施行
庶几法令简明易于遵守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