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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京东西盗贼流民宣和七年正月一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九
河北京东路盗贼,唐、邓、汝、颍流移人户,比缘用非其人,政失厥中,徭役荐兴,使民不能自存,乃转而为盗,求生至急遂抗官军,斗兵将,非其本心
亲手差官前去抚谕一、州见禁贼徒,如犯劫杀放火不赦外,馀一不问,并与放罪
一、宣和六年纳税赋、租赋、沿纳和买预买,并与免放,其分籴、结籴、敷籴、配籴更不输纳
一、应合科率敛流移盗贼归业民户,当牵挽负担防守迎送之类,并免一年
盗贼流民复业,所赍随行物,不得收税,妄有搜检邀阻
一、流移及盗贼归业人户其宣和七年分合租税等,更与免一科
一、流移及盗贼归业人户尚虑衣食未足,各特依常平法借贷一次,仍免出息,候至宣和八年丰熟日,分料送纳
一、今来放免租税等,仰所属监司放免过实闻奏,当议朝廷支降钱物应副
如辄敢别作名目科纳官吏当重寘典刑
一、应复业人并盗贼公私欠负不以多寡不得理索
一、有罪在宣和七年以前,见勾捉、见寄杖不得勾追寄杖,除其籍。
一、仰去官民户听命,或为贼首,或上等户,仰具名闻奏,当授以官爵,有文材可用与将仕郎,有武艺可收与承信郎,馀人以次补官军额
一、军入火逐队流移,与免罪差使出戍工役一年
其有愿放停、愿归农、愿归营养老听从便,官司违法不支月粮衣赐者,并限十日支给
按:《宋会要辑稿》兵一二之二九(第七册第六九六六页)。又见同书食货七○之一八一(第七册第六四六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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