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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州县公人犯赃私罪永不收叙条约宣和六年二月三十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六、《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九(第七册第六五四○页)
诸路州县公人犯赃私罪,依格虽会恩,永不收叙,或虽许叙,皆有期限
若有所规避改易名姓应召募官司明有法禁。
访闻州县近来以不应叙,或合叙而岁月未满,或曾断罪改易姓名之人,辄敢违法收补,容庇奸猾,肆为欺扰。
申明条约行下,仍令逐路监司常切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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