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州县公人犯赃私罪永不收叙条约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六、《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九(第七册第六五四○页)
诸路州县公人犯赃私罪,依格虽会恩,永不收叙,或虽许叙,皆有期限。若有所规避改易名姓,应召募官司明有法禁。访闻州县近来多以不应叙,或合叙而岁月未满,或曾断罪而改易姓名之人,辄敢违法收补,容庇奸猾,肆为欺扰。可申明条约行下,仍令逐路监司常切觉察。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