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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六曹寺监任官资格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六
立政造事,以熙庶绩董正治官,唯前烈是承。
永惟文考所以敷遗后人者,莫重官制
元丰肇分曹寺监之任,非硕德伟望,盖弗以居。
选擢之艰,多所阙员不为择官也。
近岁爵禄之柄寖轻,士无惬志,虽屡命简汰,才及疏远之人,权贵进者益众,资浅望轻者遍据要路,其何以先猷、劝寒隽
自今不历省、台寺、监监司、都守、开封府曹官,虽尝践更,系监当资序,若宰执有服亲及戚里,并不除郎官
监长贰非历监察御史以上监司郡守,仍不除少卿
寺监长官,非历寺监丞校书郎以上监司郡守,仍不除郎官少监
著为定令
宰执有服亲及戚里仕进者,遵熙丰故事,与宫祠,当褒擢者除职。
庶几名器重而士知劝,责任专而人赴功,用以克笃诒谋,诏于万世
省常遵守,违者执奏取旨,御史台觉察,随除目弹奏
咨尔在位,其祗予意。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四四(第三第二三五一页)。又见同书职官五六之五一(第四册第三六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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