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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侵支等常平钱限期追理还诏宣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八(第六册第五七二八页)
违法支、移兑、拖欠失陷等并他司借出钱物,并限一月改正追理拨还,内转运司一季
未得归着数目,令常平司疾速根究
见缘违法取勘去处疾速取勘,依条施行
不可存留之物,变转出卖抵当,下诰敕度牒立限收赎不管占压本钱
民间见欠钱物依条催理。
常平官奉行违戾当依重行黜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