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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受制置编录宣和四年四月十二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三、《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五(第七册第六五三八页)
被受制置编录者,并用印,当职官以所受真本逐一校读讫,付吏人掌之。
如违,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