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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路近岁增收税钱并拨归应奉司充御前支用宣和四年二月二十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三一(第六册第五○九九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六七九页
应诸路近岁增收税钱,旧充应奉,既非漕计,又非诸司所隶,无会计之法,吏缘为奸,十失八九。
可并拨归应奉司,充御前支用
仍委诸路提刑司拘辖稽察岁终具逐州县收支见管,应奉司依已降指挥驱磨以闻,他司辄陈乞移用者,以违御笔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