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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放倚阁江浙焚劫州县借贷钱斛宣和四年二月十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八○(第七册第六四六○页)
大观元年以前借贷过钱斛特予除放大观二年以后政和元年以前权行倚阁,仍限十年带纳,馀依旧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