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逃移人户旧欠令新佃人承认宣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四三(第七册第六三五一页)
逃移人户旧欠,不得令新佃人承认
催理积欠展限三年
预买物帛并仰预俵价钱非泛抛科和买物色并行住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