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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事不得用例条诏宣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七、《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四(第七册第六五八九页)
应陈诉事遵依累降指挥不得用例破条。
所不载者,仍不得援引优例。
违者,以违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