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越等州支盐仓官展减磨勘年限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一(第六册第五二二○页)
支盐仓监官杭州减三年磨勘,越州减二年磨勘,台州展二年磨勘。逐州知、通、管勾官依此降二年展、减磨勘。其已用当年支发盐货增剩曾经推恩人,如此今来赏格轻者,听从重赏。明州知、通并支盐仓官更各罚铜十斤,管勾官展二年磨勘。内选人比类施行,年限不同,依四年法比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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