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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度粜籴并推行保伍不如条令黜罚御笔宣和元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四
仰惟神考创法垂统,以惠天下,以诒后世
载而传之存乎书,推而行之存乎人。
遹追先志,罔敢怠忽
常平之政,以年之上下制谷价,以岁之丰耗兴积储畜盛多兼并无所牟大利,而艰厄赖以济,此仁术也。
比年官失其守,他司移用殆尽上下顾望莫敢谁何
籴本既竭,储蓄一空,利归兼并,民受其弊。
保伍之令,联其数,合其制,于以察奸,于以寓兵,使其出入作息相属也。
迩来有司不经意,开收并割,既不应令,牌簿姓名,又非其实
保内有犯,未闻行法
匿盗三日曾不究治
州县籍记,惟以牵拽木石津送舟车修治道路,将迎使传,民甚病之。
监司外台耳目之寄,政令所下,付以推行州县失职,付以按察
除授非人废法不行违法不按,希望进取贪求供馈不顾义分
又托以专委有司终岁不行所部,或非时宴会,妨废公务
仰诸路提举常平官检详前后诏条令州管勾官审度年岁,遇贱必籴,遇贵必粜,毋容奸猾,敢肆欺弊
常平钱米,不许他司辄有移用,虽奉御支借,亦须执奏不行
每岁春季提举司具前一年部下所籴所粜及所收息数,申尚书省,取旨赏罚
籴粜失时,及有欺弊,官以违制论,人吏决配千里
提举保甲督察州县都保,有不如条令者,并限一月改正,如奉行违戾不依法差使,并以违御笔论。
保内有犯及匿盗三日,皆须究治依法科罪
即匿强盗十人以上十日者,加二等
本县当职官不觉察,以违制论;
知、通监司按劾与同罪。
监司失职废法不行违法不按,或行部应令,或贪取不顾义,或虽按吏而独后者,并仰廉访使者自今三年内,具事状以闻,当议重行黜责
廉访使者诬人功罪朋比为私,不得其真,许监司互察,当议远窜
除授监司乃可遵守前后御笔处分,必择材望为众所推、曾任通判以上资任充选,毋使遽非其称,取诮一路
用非其人,令御史台论奏,敢有不承必罚毋赦。
按:《宋诏令集》卷一八一。又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之一一(第四册第三三九七页)、食货五三之一七(第六第五七二八页)、兵二之四一(第七册第六七九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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