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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度粜籴并推行保伍等不如条令者黜罚御笔宣和元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四
仰惟神考创法垂统,以惠天下,以诒后世。
载而传之存乎书,推而行之存乎人。
朕遹追先志,罔敢怠忽。
常平之政,以年之上下制谷价,以岁之丰耗为兴积,储畜盛多,兼并无所牟大利,而艰厄赖以济,此仁术也。
比年官失其守,他司移用殆尽,上下顾望,莫敢谁何。
籴本既竭,储蓄一空,利归兼并,民受其弊。
保伍之令,联其数,合其制,于以察奸,于以寓兵,使其出入作息相属也。
迩来有司殊不经意,开收并割,既不应令,牌簿姓名,又非其实。
保内有犯,未闻行法;
匿盗三日,曾不究治。
州县籍记,惟以牵拽木石,津送舟车,修治道路,将迎使传,民甚病之。
监司外台耳目之寄,政令所下,付以推行,州县失职,付以按察。
除授非人,废法不行,违法不按,希望进取,贪求供馈,不顾义分。
又托以专委有司,终岁不行所部,或非时宴会,妨废公务。
仰诸路提举常平官检详前后诏条,令州管勾官审度年岁,遇贱必籴,遇贵必粜,毋容奸猾,敢肆欺弊。
常平钱米,不许他司辄有移用,虽奉御笔支借,亦须执奏不行。
每岁春季,提举司具前一年部下所籴所粜及所收息数,申尚书省,取旨赏罚。
若籴粜失时,及有欺弊,官以违制论,人吏决配千里。
提举保甲官督察州县都保,有不如条令者,并限一月改正,如奉行违戾不依法差使,并以违御笔论。
保内有犯及匿盗三日,皆须究治,依法科罪。
即匿强盗十人以上及十日者,加二等;
本县当职官不觉察,以违制论;
知、通监司不按劾,与同罪。
监司失职,废法不行,违法不按,或行部不应令,或贪取不顾义,或虽按吏而独后者,并仰廉访使者自今三年内,具事状以闻,当议重行黜责。
廉访使者诬人功罪,朋比为私,不得其真,许监司互察,当议远窜。
应除授监司,乃可遵守前后御笔处分,必择材望为众所推、曾任通判以上资任人充选,毋使遽非其称,取诮一路。
或用非其人,令御史台论奏,敢有不承,必罚毋赦。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一。又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之一一(第四册第三三九七页)、食货五三之一七(第六册第五七二八页)、兵二之四一(第七册第六七九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