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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曹三催不报或踰年不结并行失当具奏御笔政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九四、《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三六(第六册第五七九○页)
常平散敛之法,民受其赐踰三十年。
岁久法玩,吏缘为奸,州县监司习以为常,事有稽缓,至累年不决
文移取会,辄不具报赴诉省部日常有之,民失其平。
提举官号为事简不复省察
绍述之政,莫此为最,而弛废若此非所奉承先志
可令户部右曹,应三催不报或踰年不结罪,并州监司行遣失当,并具奏劾,官随重轻黜责,吏配千里
仍令尚书省御史台觉察纠劾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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