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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重情轻上请御笔手诏政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九三、《宋大诏令集》卷二○二
民以罪丽法,情有轻重,则法有增损
开封、大理,旧立情重法轻、情轻法重取旨之文。
前批有司,惟以情重法轻,上请加罪,而未闻以法重情轻,取旨宽贷则是加人以罪,而无内恕及人之心,非所爱民也。
或辟或宥,惟适厥中,一夫不获,时予之辜。
前者有司谬误非法之意。
自今令遵旧法,辄循前批者,以违制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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