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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务政和四年四月十四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八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一二(第六册第五一三八页)
酒务双员处分二务,三员处分三务,四员以上员额虽多,即不得四务
以如有监官虽多,其课不广不消分务去处,即听依旧
仍具已如何分定诣实文状申尚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