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贩茶引内批凿日限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八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二(第六册第五三五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六九五页
令给引官司遇客人贩茶,并仰依式用大字书凿,仍约度所指住卖处远近计程,分立日限。不及十程限五日,十程已上限十日,二十程已上限十五日,三十程已上限二十日,并通计程数于引内批凿。谓如去住卖处二十程,给限三十五日引之类,仍于印子内亦凿定。所立限并计行使用月日,谓如二十程即限三十五日。大观二年正月一日给,至当年二月六日,不在行使之限,即出限更不许行使。其程数不以水陆路,以五十里为一程。罪赏约束,并依元降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