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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茶引内批日限政和三年正月十四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八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二(第六册第五三五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六九五页
令给引官司客人,并仰依式用大字书凿,仍约度所指住卖远近计程分立日限
不及十程五日十程上限十日,二十程已上限十五日,三十程已上限二十日,并通计程数于引内批凿
谓如去住卖处二十程,给限三十五日引之类,仍于印子内亦凿定
立限并计行使月日谓如二十程即限三十五日。
大观二年正月一日给,至当二月六日不在行使之限,即出限更不许行使
其程不以水陆路,以五十里为一程
罪赏约束,并依元降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