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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以十二事劝农政和二年四月三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八○、《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三一(第四册第三四七一页)
县令境内亲诣田畴劝谕勤惰,以为力田之倡。
述职承宣虔奉明诏,即出乡就见父老播告国家务农重谷、恻怛爱民之意。
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之意。
一曰敦本业。
农桑为衣食之本,工作之类乃是治末,虽获厚利,而无本源,故于本业切宜敬尚
二曰兴地利
谓旷地有可以垦辟者,积水可以疏决者,皆宜耕种,庶使地无遗利。
三曰戒游手
群饮聚博,放鹰走犬游惰之事,皆废农桑为人父兄理当戒谨为人子弟,尤宜遵禀
四曰谨时候
农时一违,诸事废败,尤在所谨。
故耕以时土膏,种以时苗秀,歛以时则无禽兽之耗,无盗贼之侵,无霖雨之坏。
五曰诫苟简
谓耕欲熟,芸欲足,则田土膏腴禾稼茂实
农事最为劳苦,人易怠惰,多致苟简,尤宜戒勉
六曰厚蓄积
谓财不妄用,谷不妄费,谷有馀则农事实,用有备。
七曰备水旱
谓修固池塘以资灌溉,开沟导洫,以泄淫雨,则旱涝无患
八曰戒宰牛
谓牛为耕稼之本,当务孳生,况其功力最大,尤不当杀。
九曰置农器
农家器用缺一不可与其废用修饰车服不若以财广置农器
十曰广栽植
麻、麦、豆、果、瓜蔬菜,凡可以为养生之资者,广务栽种,则自然农足。
十有一曰佃户
佃客多是贫民,方在耕时,主家有催旧债不已,及秋收时以其租课充折债负,乃复索租,愈见困穷不辞离即逃走,宜加以宽恤
十有二曰无妄讼。
非理兴讼,致被追呼在官,对定必费时日,以妨废农桑甚为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