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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僚孤幼财产寄纳无所专责添注元符令诏政和元年四月六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八、《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第六册第五九○四页)
元符令内「财产官为检校注文「估卖」字下添入「委不干碍官覆验」字,又于「财物召人借请」字下添入「须有物力户为保」字,又于「收息二分」字下添注「限岁前数足」字,又于注文勾当公人量支食钱」字下添入「提举常平司严切觉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