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限催督给还官司拖欠预买及拖买物色价直诏(大观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七(第六册第五四七○页)
官司近年甚有拖欠人民间预买及拖买物色价直去处,互相蒙庇,致朝廷莫得而知。仰逐路提刑、提举官取索,应今日已前未还民间钱粮多寡,立为上下半年,或作季限催督,责令旋次给还,仍各注籍拘管勾销。或有规避隐匿官司,并科违制罪。如限满更敢违欠,即具当职官吏姓名申尚书省取旨。提刑、提举司承今来指挥不为究心取索,若人户别有陈诉,并重行黜责,仍不理去官。
按:《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六五四页。又见同书第三六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