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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限催督给还官司拖欠预买及拖买物色价直大观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七(第六册第五四七○页)
官司近年甚有拖欠人民预买及拖买物色价直去处互相蒙庇,致朝廷莫得而知。
仰逐路提刑提举官取索,应今日已前未还民间钱粮多寡,立为上下半年,或作季限催督责令旋次给还,仍各注籍拘管勾销
或有规避隐匿官司并科违制罪。
如限满更敢违欠,即具当职官吏姓名申尚书省取旨。
提刑提举司今来指挥不为究心取索若人户别有陈诉并重黜责,仍不理去官
按:《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六五四页。又见同书第三六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