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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约郡守监司不得旷职庇奸诏大观二年十一月二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宋会要辑稿》崇儒二之一二(第三册第二一九三页)
郡守监司各按所部,有违法害民旷职失守者,悉以名闻
附下庇奸,畏避言者,当遣使按察,罪不汝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