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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纳私家当十钱崇宁五年六月乙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一、《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
官所当十钱已令诸路以小钞换易,其私钱若不立法,使尽归官,须冒法私用,陷民深刑,朕所悯焉。
可令亦限一季收纳,当计铜价二分,以小钞还之。
如或隐藏不换,以私有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