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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院木记 北宋末 · 周紫芝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二九、《太仓稊米集》卷六一
绍兴丁卯秋七月,为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
两月,会实录院修撰罢去,院且无官朝廷不以不肖,俾摄检讨官事。
明日拜命于庭。
见其堂宇宏丽静邃有严,窃耸然异之。
洞视内外,虽高明虚旷,地无游尘,而未有一草一木可以览观几席之上者,尝有意于此未遑暇焉。
明年秋七月,始于是白于诸司曰:「实录院建于绍兴十有三年于兹矣。
院与图书之府兴于同岁,今道山蓬阁花竹阴翳,著有行列足以四时之观,繄此独无奈何」?
于是始买木于山中而植之,乃环十木于大廷之下,曰冬青,盖列于两荣之前者各以四,植于其中者二,面而视之,犹有四焉,而其数则十也。
二木于堂之前,曰木犀,皆列于两阶之傍,以当宰相燕休之阁也。
又植五木于堂之后,其三曰,其二曰,而错之,以需其相代而荣也。
总木之数凡十有七。
其高不踰寻丈,傥资以雨露之濡,藉以封植之力,勿剪其柯而待以岁年,殆见其蔚然而几以兴也,晔然而华以芬也。
某尝闻之古人曰:「一年之计种之以谷,十年之计种之以木,百年之计种之以德」。
嗟乎,是木之兴其在于十年乎!
大丞相太师益国公以清净去杀之心,符圣主好生之德罢兵以来曾未数岁,而天下归仁焉,则公之种德盖已深矣,黎民怀之亦已至矣。
夫以区区十有七木之微固不足为公道,而某所以敢为之记者,将以使人即公视事燕息所见苍然于廷者,从而公种德之意焉。
则此言虽小,庶乎可以大矣
绍兴十有八年闰八月二十有五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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