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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蛇记 北宋末 · 周紫芝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二九、《太仓稊米集》卷六一
户部曲院西湖之上,院有瓮盎覆于庭。
夏五月,将有事则奉而用之,事已辄覆如初,岁率以为常也。
绍兴甲子中夏庚寅,吏白当启其覆,有蛇十数居其下,其修如绠,其大如椽,须臾皆逸而去,盖留而不去者犹十有三,举杖而击之,则大张其喙,牙舌尽出,光焰夺目,如真黄金众畏不敢前,曰:「此神物,当听其自去,不可杀」。
余命复击之,则卵覆其下,方母其子而不忍去也。
有欲杀其母而碎其卵者,以为不仁
余告之曰:「事有轻重,爱有差等,不可不察也。
夫蛇在瓮盎不为人害。
今既攘其窟穴,又有刳其腹,使雌雄失偶母子俱毙,可谓不仁矣。
然而役夫数百人大抵中夜以兴,投暮乃止,往来于是廷,使有不幸而践其躯者,得不遭其咬齧乎?
齧其父而子不得食,齧其夫而妇不得食
不得食有死之道焉,则是齧其一而亡其二也。
夫妇而又有子者乎?
今惜一虺之死而不爱其父子夫妇之亡,则是其所当爱而重其所当杀,先其所当杀而后其所当爱也,可谓不知务矣。
虽然君子亲而仁,民仁而爱物与其贱物爱人孰若两全兼爱
吾闻昔人有驱龙蛇而放之菹,驱虎豹犀象而远之者,未闻其杀之也。
请以巨笼纳诸薮泽而告之曰:『君子之庭,非尔攸居。
愿卜尔穴,于泽之潴。
不尔杀,尔何其吁。
茫茫大泽,听其屈舒。
毋逸而游,以蹈吾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