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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田宅人宜亲身赴县推割绍兴十五年九月 宋 · 虞祺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四(第六册第五九○五页)、《宋代蜀文辑存》卷三六
人户典卖田宅准条,具帐开顷亩、田色、间架、元业税租色役钱数,均平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簿内对注收讫,方许印契
详典田宅出于穷窘,遂将田产破卖多是乡豪权贵公吏之家典买。
其买地之人每遇投税,扶会本乡保正借令别人诈作卖地人名字赴官对会推割
嘱托乡司承认些少税役,暗行印押契赤,批凿簿书其实元不曾依条同卖业人正身赴县,当面尽数承认
未有断罪,欲乞今后人户买卖田宅未曾亲身赴县对定推割,开收税簿,而先次印给契赤者,官吏立法禁。
如已前有此弊倖,止于典卖地契内暗凿推招税产,实未曾于簿内开收,乞立限一季,许赴县自陈,推招批簿。
限外不首许元卖绝论诉,将所买田产给还业人,其价钱不追。
所贵贫困之人便得推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