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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州右狱尽心堂 宋 · 汪藻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八五、《浮溪集》卷一八、《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三九、《黄氏日钞》卷六六、《永乐大典》卷七二四○、《江右文钞》卷二、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二四、乾隆《南昌县志》卷五五、《南昌文徵》卷一三
世称皋陶以刑事舜其后封于六,至春秋时,其国先亡,以为用刑者之戒。
余独以为不然
汉于公、袁安郭躬,皆以决狱阴功遗福子孙至取卿相封侯累世,孰谓皋陶明允笃诚而以刑乏祀哉?
君子常患泽不得施与施焉不遽及物,若持法之平,司人之命,不择小大,皆得以行其志者,惟刑为然
使吾听讼召伯折狱子路哀矜曾子君子怙焉,小人惧焉,虽世世获福可也
君子亦岂先虑己祸福,议人之生死哉?
无愧而已矣。
吾友萧适用恢疏乐易人也。
吾与之游,得温厚之气于眉睫间。
讯报爰书不以诿吏,平反决谳,必以其情,诸罹文法者皆不恨,余知其以刑受福也。
他日斸废圃,立屋数楹,列美荫于前,为亭对峙,而求说于余。
以为王制》:刑者,侀也,一成而不可变
故君尽心焉。
禹思天下之溺,犹己溺之;
稷思天下之饥,犹己饥之。
古之君子于人,无所不用其志。
吾与一杯相属于此亦思有向隅悲泣满堂为之不乐者乎?
亦思有箠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者乎?
亦思有禁系之中,寒不得衣、饥不得食者乎?
古之循吏不以成名酷吏不以刑取祸。
轻视民命,以喜怒行之,几何其不挽弓自射也?
故余书以遗适用,并告后之君子,毋为舍福取祸,必无愧于心,然后可以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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