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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钟铭 北宋 · 黄伯思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六一、《东观馀论》卷上
此钟盖庆历中叶翰林清臣守长所得,上之大乐,考之音中大吕。
胡恢题云:「《世家》言秦侯穆公十三世,而中閒出子遇杀,岂不得列于世数邪」?
欧阳文忠题云:「据《史记·年表》,始秦仲,至康公,为十二公,此钟则为共公时作也。
据《本纪》,始襄公,至桓公,为十二公,此钟则为景公时作也」。
子按《本纪》,周孝王非子曰:「昔柏翳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赐姓嬴
其后世亦为朕息马,朕其分土附庸」。
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
嬴生秦侯次公伯、秦仲庄公襄公、文公,(《史记》作竫。)不立,宁公、出子武公德公宣公成公穆公康公共公桓公
以铭所谓十二公考之,若以非子始为附庸,则至成公十二公
若以秦仲始为周大夫、襄公始为诸侯,则如欧阳说,至康公桓公十二公
然据铭云「不显皇祖奄有下国,十有二公」,言皇祖奄有下国,盖谓如有土之君,则当以非子为始,虽曰附庸,盖亦国也。
况有周锡命分土之文,得不奄有下国乎?
非子成公十有二世则是钟为成公无疑矣。
所谓十有二公,盖自始祖而下至今为公之数,而欧阳以为十二公先公也,而言作钟者为十三世,亦非也。
案铭之首称「秦公曰」,则知见为君者固自称公。
春秋时列国皆然不必先公方谓之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