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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狱不平奏宣和二年 宋 · 翁彦深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四六、《文献通考》卷一六七
伏见淮东十一州军,政和六年七年,坐杀人死者才十有二人,刑几措矣。
然计二年之狱,盖一百三十二人,而独此十二人者死。
问之有司,则曰不死有情理者也。
五帝三代至于汉唐未有杀人不死之法。
在律:詈人者笞四十。
借如以一詈之故,即遭殴杀,是杀人不死,詈人者顾当死?
轻重倒置莫此为甚
且百有二十人大辟也,州郡奏而免之,可谓仁心矣。
彼其遭杀者,受无辜之虐,而衔不报之冤,反不足恤乎?
廷尉天下之平,乃仁于强暴,使寡弱不保其生,乌在其为平也?
一路二年计之已如此天下复当几何
所谓好生者,将以省刑而召和气也。
舍止杀之具,致被杀者滋多,非所省刑也。
杀人之人,使衔冤者益众,非所以召和气也。
朝廷见岁断大辟之少,以为刑将措矣,盍亦并奏案而计之乎?
致治元气也,刑之禁民为非,犹药疾也。
慕措刑之虚名,而忘失刑实患,是犹慕治古之无札瘥,而但去其药,民知挤于沟壑矣。
之官吏,外希雪活之赏,内冀阴德之报,递相驱煽,遂成风俗
一作奏案无敢异议
胥吏乘之,奸弊万态
文致情理,莫可究诘
谳状径上,不由宪司
其就东市者,大抵贫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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