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诸路月桩之弊劄子 宋 · 李光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一○、《庄简集》卷一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四、《永乐大典》卷六五二四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臣契勘诸路月桩,最为民间重害,而江东西为甚。元降指挥取拨应干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等不以有无拘碍,上供经制酒税课利及漕司移用等钱桩办。如此,州县尚自应办不足。今江南路漕司,往往将移用等钱于逐州主管司专委通判拘收,不许取拨,遂致民不堪命。欲望圣慈特降睿者,行下诸路,应有月桩钱,并许将诸色钱桩办,如有馀,方许漕司拘收,庶几垄亩之民,不至失业。取进止。
〔小贴子〕契勘诸路月桩钱,当时守臣不量民力,有承认偏重去处,重为民害,如抚、信二州是也。欲望圣慈行下诸路漕司,将逐州每岁所敷,不得辄有轻重,以伤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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