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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对奏状绍兴乙未1139年5月1日 宋 · 刘一止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七二、《苕溪集》卷一四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具位刘某
御史台牒,五月一日视朝,轮当转对,今具己见须知奏闻者。
右,臣窃惟义仓之法,论始于隋,增广于唐,而国朝因焉。
其意若曰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九年耕必有三年之蓄,国无三年之蓄,则国非其国矣。
当其丰登粒米狼戾,俾输其馀,以备凶荒,未为过举
不幸金穰水毁木饥火旱之变,则用其私蓄,固足以赈之,社仓是也
隋开皇间长孙平请令诸州百姓劝课,因社共立义仓,收穫之日,各出藏焉
社司职长检校多少,岁或不登,则发以赈之。
立法犹未备也。
至唐贞观间戴胄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亩顷,每至秋熟,以理劝课,尽令出,各于所在立义仓。
国朝乾德间天子哀岁之不登,而仓吏不以时出与民,于是著发之制,使不待诏令
其后病吏之烦扰,而民罹转输之困,又罢之。
仁宗皇帝始复旧制,民到于今赖焉。
然而推行之意有未尽合于古者岂得不论
所谓义仓者,取于民,还以赈之,固不可以不均
今也置仓入粟正在州郡岁饥散给,而山泽僻远之民,往往不沾其利。
力能赴州就食者盖亦鲜少而况所得不足偿劳,流离颠沛,有不可胜言者。
此岂社仓本意哉?
恭惟陛下天慈广覆,一视同仁,凡政事赤子利害者,见于诏令丁宁熟复,靡有不至
奉法之吏,因习故常,惮于改为,使上之德泽不克下究,臣窃惜之。
臣愚以谓义仓,当于本县乡村多置仓窖,自始入粟以及散给,悉在其间
大县七八处,小县三四处,远近分布,俾适厥中。
未有仓窖,则寄寺观大姓之家。
县令总其凡,以时检校,遇饥馑时丞簿尉等分乡村计口给历次第支散,旬一周之。
庶几僻处之民,均受其赐,不复弃家流转道路
利害较然者也,伏望圣慈下臣议,更赐详酌,傥以为可,断而行之,不胜厚幸
谨录奏闻,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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