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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新科法举人取应解发额诏元祐八年四月戊辰 北宋 · 宋哲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四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三
五路新科法举人今后取应人系就试终场者,每实及七人,许解发一名,如取应终场止有六人已下,亦许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