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赈济灾民元祐元年四月四日 北宋 · 宋哲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二六、《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一页
开封府、诸路灾伤,逐县令专切体量人户委有阙食,速具事实申州监司,仍许一面本县义仓常平谷斛赈贷,据等第逐户计口给历大者二升,小者日一升,各从民便,五日或一日至半日赍历诣县请印给遣。
本县米谷数少,先从下户给,有馀则并及上户
夏秋成熟日,据所贷过数随税纳。
阙食之民,贫乏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不任力役者,依乞丐法给米豆
赈济粜谷,并据乡村阙食应粜之数给历,许五日十日一粜,无令抑遏
此外若令佐别有良法使民不乏食而免流移者,申州监司相度施行半月一具赈济次第闻奏
体量令佐有能用心存恤,阙食人户虽系灾伤不流移者,保明闻奏,当议优与酬奖
其全不用心赈济,致户口多有流移者,取勘闻奏,特行停替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四二(第七册第六二七四页)。又见同书食货五七之九(第六第五八一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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