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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揆论诉浔州税务不合搜检随行私盐事奏绍兴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宋 · 辛炳
 出处:全宋文卷三一一七、《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五(第六册第五二四一页)
伏见责授黄州团练副使孟揆论诉浔州税务不合搜检随行盐事
八月九日诏令广西转运司依公体究申尚书省
契勘浔州昨勘结孟揆所犯录问伏辩,已于绍兴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具案闻奏
广西提刑司申称,依公定夺合从私贩盐法
看详上项事理若是转买到客人官盐,自有交引随盐照验,虽卖不尽斤数亦合批凿,元引于别州住卖处为凭。
若无文引即是私贩分明,岂容妄有陈诉意望朝廷主张不用条法
榷货务状亦声说自来官员民庶辄于亭户或无引人处买到盐货不以兴贩食用皆是私盐
今来本处案状申发一年有馀,必已在大理寺多日,本寺官拖照款状自可见得有引无引一节便可检断
见得元初有引,即是本处捉取不当,其合干官吏亦合取旨行遣不然无可疏驳,亦无可体究适所以彰朝廷用情废法之失。
欲望追寝八月九日指挥,只令大理寺依条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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