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禁杀婴上书 北宋 · 吕堂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九、《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八(第七册第六五二四页)
东南数州之地,尚有安于遗风,狃于故习,忮害不悛,公然杀人。贼父子之仁,伤天性之爱。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为甚,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愿委守以禁戒之,联保伍以督察之,立重赏以收捕之。有不变者,置以极刑。杀一警百,使人有畏惧之心,则所活人命不可胜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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