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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司赏罚劄子 宋 · 廖刚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九○、《高峰文集》卷一
窃惟之外官,惟监司责任为最重。
举刺一路,其权非郡守之比,故尤当谨择其人。
臣观比年已来居是职者,往往仍旧态。
荐举鲜及寒素,而势可得者,不必以材;
私曲或庇奸赃,而直道取怒不必以罪。
非特尔也,漕臣之职,在于阜财裕民,而督办之檄,不问有无莫非急于星火,以幸率先之赏;
提刑之职,在于阅实定罪,而可悯之奏,不念戢奸,仍或钻皮出羽,以充平反之数。
臣谓二者之赏,不可不罢也。
所职在是,自当修举,诱之以滥赏,适足以启倖而害治耳。
不独贪赏为然诸司一发官吏,则馀司必相应剡奏,盖初不知其果有罪与无也,规免失按之罚而已
臣谓此罚亦可除也。
有无辜偶遭一司之怒,交劾之后举将傅致其罪矣,复谁与之辨哉!
臣愚区区,窃以为患,惟圣明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