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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编配疮病之人报本路提刑司科决政和六年四月三日 宋 · 李伯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五八、《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五(第七册第六六三九页)
契勘自来合编配之人,如有疮病,未任科决合编配所至一看验疾损科决讫销籍。
犯人有送广南远恶州军编配之人,往回万里移文取会,若沿路无失坠,动经半年,方有报应,致久挂事阻,不能结绝
今后合编配疮病之人,报本路提点刑狱置籍拘催科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