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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戒未立法辄论以违制大观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宋 · 蔡薿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四七、《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二三(第七册第六四七二页)
窃惟人主称制,故辄违者,论以违制之罪。
臣伏比来有司己见条陈事,方欲立法,辄请论以违制,此臣所未谕也。
不唯间因细事,暗增重刑,实亦理势非顺,其名不正
欲望睿慈明示戒。
兼因事立法者,岂容臆决
谓如在所讨论参考然后颁行,亦可以杜绝轻重不论罪同罚异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