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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朝议发冢狱书 北宋 · 毛滂
 出处:全宋文卷二八五六、《东堂集》卷六
知府朝议执事:某读《唐书·循吏传》,见田仁会都督,境有夙贼,依山剽行人仁会发骑捕格夷之,城门夜开,道无寇迹。
逮为金吾,有丝毫奸必发。
廷中谪罚日数百。
薛元赏京兆尹都市多侠少年元赏到府三日,收恶少杖死三十馀辈,陈诸市。
二君杀人不疑,初若刚忍少恕,然曾不循吏名者何?
《书》曰:「辟以止辟,乃辟」。
行辟者将以止辟,故辟而不疑
譬之牧羊百,而一狼纵横其间,纵狼不除,则羊且尽死而无馀骨。
百羊尽而狼欲未厌,则一国之羊皆狼吻中物。
爱物者常不忍杀,然此狼不杀果足以为爱物乎?
某愚有馀,贱不可言,辄因厥职,愿有献于执事
某事执事三月于兹矣,知执事为良太守也。
庠序,如欲教其亲子弟
为上理财,如视私帑中物。
禁民为非,如去心腹间病。
庭少留讼,而囹圄屡空也。
然某尚不能无疑者二三事尔。
前此有坏民冢,破棺褫衣者,又有白昼金刃为群盗伤人者。
尝议缓其死,此无伤也,是乃仁术也,故曰仁民爱物之谓也。
或曰仁者必有勇,何也?
勇者勇于为义;
义者,适事之宜而能断者也。
君子犯义,小人犯法不断则乱,乱则伤民而害物。
民伤而物受害,为仁者若之何坐观也?
破冢之患,自其殊休戚视之,事若小;
然求其亲亲之心,则衔冤抱痛甚于刳脔其肤胔也。
群盗提金刃啸呼造人之庭,当是时一家知几人,其命悬此四五夫之手,亦殆矣。
今姑以其偶无甚伤为可恕,此二事切于其身者而后知之。
然冢间之盗,既往不可悔已。
贼囚在狱,彼盖自分死所
宽之,当遗患于人而不细,况诸邑椎埋之奸未尽悛,彼嗜于利,知必死犹不怖,今复示生路,则彼何惮而不为
此祇以滋盗尔。
去杀者,仁政之盛也。
必先胜残,则杀不除而去。
如其不然,则谓之惠奸,此未易行于今日
至于诬告一事,此某实怀愤不平
敕云:被杀被盗及因水火损败而挟雠嫌妄指执人者,从诬告法。
彼实被杀也,实挟雠嫌也,实妄指执人也。
今议者皆以为不然
且殴人于十目所见之地,又诬人者正其斗徒,而被诬者独相去一里间,未尝相闻也。
逮母为他弟来,而二子伤矣。
将扶致以归,始求被诬者一家借舆。
是诬人者一家皆尝及斗,所较然知,斗之所由来为明白也,独其父云不知尔。
市中朝有斗者,则一国之人暮皆知之,岂有二子与人斗,一伤一且死,又非在穷僻无人之处,而仓卒及此,经宿始以告官
设令不亲见其事,则审之已熟矣。
今乃曰不知,无是理也。
天下之亲,莫亲于父子父子间有属于嫌而不可共议者,虽或知之,而辞以不可也
及其事有至此极者,亦何情而绐其父。
今人有讼于官,必谋之父兄
父兄未尽,又谋之亲识
亲识犹未也,则更谋之市人,谋之吏,而后以闻。
今此人果诬父以闻,是致其父于重罪不孝莫大于此
苟谋于父而以闻,则诬告明矣。
将何往而逃责耶?
必曰彼独与父言,未尝言于官,不应罪。
则今而后,子欲诬人,则使父以告;
父欲诬人,则辞以得于子,诬告之法不复用矣。
汉宣帝诏,年八十,非诬告伤人,他不坐
诬告之恶,其可深嫉,自古如此
且法者天下之法尔,天子不能自专以付廷尉,而州郡则以付理曹掾,负此责者可谓重矣。
位卑身贱,势有以屈于人言不得行其志,虽众人蔑然视之,如无物
呜呼,身可当此辱,而法不可蔑视也。
执事素有高谊淹留一州,盖无负于下者
下之人实负执事不一,某不果尽言之,请试举其略。
执事下车如此久也公家之事,其大者行之当有条理,而小者若一事未尽留意,能自保纤毫之缺乎?
某以为虽古良吏不能无缺也。
诚有之,则拂心正色引义左右前后,以补执事之缺者,果亦有其人乎?
无其人也。
摇尾拓翼哀鸣乞怜,欲侥倖执事一日之误,知者亦何及此
自古人为善者有助未有孤立能以成事者。
执事为善之势亦孤矣,某愿执事善人自助,以报上分寄之重。
汉王涣陈宠功曹当职割断不避豪右
风声大行,入为大司农
和帝问曰:「在郡何以为理」?
顿首谢曰:「臣任功曹王涣简贤选能,主簿镡显拾遗补缺,臣奉宣诏旨而已」。
愿执事行之,他日还朝以此谢。
江东鄙细人也,以拙自许,故每转喉,辄触人讳。
顷得此官凡二年当上,终恐以拙招悔尤,正复多病,故又过所上一年,始自勉以来
执事怜其愚而貌接之甚温,某亦诚不欲雷同苟且缄默,为自安策,以负执事
于听其言与不听,惟所取舍如何尔。
未信而深言,宜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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