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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理事乞正看详蹇序辰安惇典刑奏状元符三年六月 北宋 · 陈瓘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八二、《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宋史》卷二○○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闻周公作《立政》,戒成王曰:「其勿误于庶狱庶慎」。
盖虽成周盛时,亦以误狱为戒
神考熙宁诏曰:「狱讼非其情欤」?
盖恐天下治狱之吏有饰辞鍜鍊之失也。
周公之于庶狱戒其有误,神考之于狱讼虑失其情,先圣后圣,岂异意哉!
臣伏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看详诉理所:「改正过元祐诉理之人,依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指挥外,其后接续奏降指挥更不施行
其已施行者并依今来指挥」。
言语不顺作一项外,蒙改正七百馀人其所洗涤可谓众矣。
无罪者既蒙洗涤,则看详之官蹇序辰安惇安可以不加罪乎?
谨按奏曰:「凡得罪元丰之间者,若特出睿断劝沮天下,则人臣不当为理雪。
或经有司勘断,必是情法相当上下方敢施行未审当时有司如何理雪」。
臣窃谓鞠狱断罪而使情法相当若非陶作士不能如是
周公之戒其有误,神考之虑其非情者,正恐情法不能相当故也。
今曰有司勘断必是情法相当如此则是元丰之时九州内外为有司者皆皋陶也,其为谄诳不亦甚乎?
元符有司元丰有司也,去年邹浩之狱,在京及新州连逮凡数百人
按法定罪,则厚诬君父,其党为同恶相济
若言其情,则尽忠于朝,其党为厚于亲戚朋友
其情如此,而用法如彼,可以谓之相当乎?
安惇官为执法,职在献替尚且率其僚属共为诬谄而乃元丰有司所勘断者能使人人情法相当,此可以天下乎?
又如司马光宣训之语,究治刘挚等事,或缘凶悖之意或以奸逆之谋,按法定罪,则几至赤族
若论其情,则尽出诬罔
然则元符大臣致人以罪,情法相违尚乃如此,而谓元丰有司能使情法相当,孰敢以为然乎?
如曰出于睿断以示劝沮臣下不当为理雪,以理观之,亦未然也。
臣请以近事明之。
熙宁元丰旧例开封府公事或情轻法重,或情重法轻,则贴例取旨,或封入请宝,临时轻重,皆出睿断
自元祐以来知开封府臣僚请改旧法不复贴例喜怒任情高下其手
请宝得旨之事虽经睿断,而故失出入实由开封
如此之类,若复申明改正,又何累圣人之劝沮乎?
有司所勘公事,依例差录问,有国以来未之改也。
绍圣四年正月以后开封府所勘公事一面画旨直行奏断,更不录问
衔冤之人或有枉横,既无覆审何由自达
虽缘本府取旨,事经睿断,而请不录问者实由有司
如此之类,若复申明改正,又何累圣人之劝沮乎?
先帝其然也,于是改此二法,请宝公依旧贴例,而直行奏断者依旧录问
自此而后开封不敢越例而有请罪人得因审覆自诉
方此二法未改之时,开封公事勘断有失,孰敢以为睿断之误乎?
盖人变通之道,无所胶执,事有未便,改之而已
昔虽未改,今亦当改。
乃今相成之道,前作后述之理。
是以复行审问再行贴例则是哲宗之所自改也;
召还邹浩叙复则是先朝之所欲改,而今日之所当述也。
善继祖宗之绪,共述一家之美,亦何先后彼此之间乎?
以今视昔,则元应世之事,或因或改,皆圣人之迹耳。
不可泥,何独有司勘断之事而必欲保其无误哉?
为此说者,不过赞誉元丰,而自以为尽忠神考耳。
神考盛德大业高厚天地光明日月非凡愚讥赞所能加损
其所赞誉元丰有司而已岂不陋哉!
《传》曰「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武王之孝也;
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孟庄子之孝也。
若以孟庄子为法则,是元丰之事皆不可改非特诉理而已
若以武王善述为心,而不泥圣人已陈之迹,则改正看详诉理之事可谓合于公议矣。
蹇序辰安惇大臣讽谕,意有所在,因谓诉理事形先朝必须如此施行方名继述之义,遂使朝廷纷纷之事不已
考之公议合正典刑伏望圣慈,特示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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