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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华不当遽复何大正不当赏奏元符三年五月 北宋 · 陈瓘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八二、《皇朝文鉴》卷六一、《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五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二十二日奏禀职事,因论朝廷之议未及瑶华,而先赏何大正等,失于太遽。
盖以当时诏旨以谓「内禀两宫,外咨宰辅」,宰辅之意,人所共喻两宫之训,外人不知
但闻秘狱初兴推鞫嫔御狱词既具,遂及中宫
朝廷以为当行其事,遂告于天地
国威所胁,谁敢出言
至于今日言路既开,是以大正之徒敢陈既往之事,意虽可取,言亦无难。
况闻大正所陈,其事不一,请复瑶华乃其所言之一事而已
然而外议詾詾,溢语相传,皆以谓陛下所以大正者,将欲瑶华故也。
当时预议执政即今皆在朝廷,忧废者之复兴,恐身祸之莫测,虽知圣度宽大,亦虑言者沸腾
使其各有惧心,盖由恩及大正
臣故曰赏之遽也。
虽然前日之事,以母仪动静,而定是非狱辞,兹固非所以天下尊堂陛也。
又况当时推劾事由,郝随按牍虽存,岂足尽据?
设有冤抑理合辨明
然而训果出于两宫,则先帝当时不得不从;
事既干于泰陵,则陛下今日安可轻改?
假使昔者两宫坚确之命,先帝有尝悔之心,大正疏远何由得知
然则朝廷莫大之政,国家难处之事,未可卒然而议也。
臣愿陛下先思昔者所以致此之因,然后罪之赦之,皆得其宜矣。
臣谓致此之因,生于元祐之说也。
继述神考为说,以雠毁宣仁为心,其于元祐之事,譬如刈草,欲除其根。
瑶华宣仁之所厚,又于先帝本无间隙
万一瑶华预政之时,则元祐之事未必不复
是以任事之臣过于久远之虑,若刈草而去其根,则孟氏安得不废乎?
知经术者独谋于心,宰政柄者独行于手,心手相应,实同一体
方其造谋之时,自谓密矣,而见微之士原始知终。
患失安位之人不能正救,虽有可罪然而春秋》之法,专责造意之人而已
臣愿陛下考往验今询谋于众,或采刍荛之论,或乞黄耇之言,议之既熟,乃发威断
大明诛意之法,则首恶者惧;
曲示含垢之恩,则获免者众。
如此,则事体无伤谪罚不广
耿育宣布所起之言可示于天下仁祖专责范讽意可法于今日
天下静扰,系此一事,愿陛下上禀慈闱详择施行天下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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