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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侯 其十七 1134年 宋 · 杨时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八一、《杨龟山先生集》卷二○ 创作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某窃谓「令出惟行,弗惟反」,欲令之不反,当慎其始。
始之不慎,虽欲不反不可得也。
闽中二三年来盗贼群起,在四川被害为甚夷伤之馀,民力凋敝极矣。
蒙恩放免绍兴二年秋夏二税,及役钱一料,非朝廷勤恤民隐何以得此?
既而漕司检准绍兴,诸赦降放及倚阁税租者,各不得三分行下州县依旧催纳七分急于星火
民被其泽,方欢欣鼓舞,未逾月遂转而为怨咨,良可惜也。
朝廷既有著令不得三分赦书不应全放,是徒为文罔民耳。
后虽有德意,人谁信之?
自是不立矣,其患有不可胜言者。
赦书既已尽放有司不宜沮格,二者胥失矣,皆不慎令之过也。
放税租出于一时异恩自当灾伤分数减放,使民实惠何必著为令格
不得三分是豫为罔民之具,以资裒刻之吏耳,非令之善也。
衰朽杜门,不欲闻外事,因催税及门,见邑中行如此,恐远方利病公所欲知,故辄及之,愿勿以语人,恐贻不恤纬之谤,至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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