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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劄子 其六 六、坑冶1125年3月 宋 · 杨时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七七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坑冶,利之所在,有矿苗去处不待劝率而人自寻逐矣。
坑户四方游手未有赍钱本而往者,全藉官中应副
烹鍊银铜入官,而钱不时得,则坑户无以自给,散而之他,此岁课所从耗失也。
取矿皆穴地而入,有深及五七里处仅能容身,一有摧陷,则无遗类矣。
非有厚利,人谁为之?
纵大兴发,亦民间私自货易官中无所得,虽有重法不能禁也。
若以数千万缗分在诸场中,使以时给与,则坑冶自兴,不须他求也。
泉布所以权物重轻,通有无,其利柄当操之在上,禁私铸非以取利也。
今钱一千重六觔,铜每觔官买其直百钱,又须白蜡和之,乃能成钱,除火耗剉磨损折,须六七觔物料得一千。
铜自涔水永兴千里运致,其脚乘又在百钱之外薪炭之费、官兵廪给工匠率分,其支用不赀,一二细计,千四五百钱本得一千,何利之有?
财用匮乏之时,欲兴鼓铸取利,以纾目前之急,非长策也。
比年鼓铸岁额不敷非特官吏弛慢所致,无铜故也。
取会诸监亏欠因依,其说自见
遣使诸路未必新坑可采,鼓铸未必有铜,使者持节而往,必不肯坐视不为之计也,不过督责州县认定岁额,取诸民而已
一不应办,则以不职罢之,谁敢不从
铜非民间所有督迫之严,不免毁钱为铜以输官,更旧为新,徒费工力,所损多矣。
元符中亦尝遣使踏逐坑冶奸吏诡妄百出,乃以新坑铜量增价市之,岁终与旧坑铜通融以充岁额
监官无亏课之责,不复检束
坑户得以自便,以旧为新,冒取善价,而新坑实无有也。
欺罔莫此为甚
或恐路引此例施行不可不察也。
宜令诸路如坑冶不至兴发,或无铜鼓铸,不得令诸郡虚认岁额州郡不得依随虚认数目庶几不至大段搔扰,而民不受弊矣。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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