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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 北宋 · 秦观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八○、《淮海集》卷一四、《苏门六君子文粹》卷二五
臣窃观唐虞以后有天下者,安危荣辱之所从,长久亟绝之所自,无不出于其所任之术,而所任之术大抵不过诗书、法律二端而已。
盖纯用诗书者,三代也;
纯用法律者,秦也。
诗书、法律杂举而并用,迭相本末,递为名实者,汉唐也。
何以知其然耶?
夏、商、周之兴也,治教政令既本于道德之意,而舟车器械亦出于义理之文,其迹载于典谟训告誓命之篇,而其旨寓于《国风》《雅》《颂》之什。
当是时也,圣贤之学著而百家之说熄,帝王之制举而霸者之事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故曰纯用诗书者三代也。
魏文侯之师李悝,论次诸国之法,著为《法经》,其徒商鞅用以相秦,始作收司、连坐、告匿之法,而辅以诋欺文致细微之事。
晚节末路,至于焚书坑儒,偶语者弃市,以是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故曰纯用法律者秦也。
汉自高祖纳陆贾之言,命为《新语》,用叔孙通之说,而使定礼仪,可谓知所取矣。
而以三章之约不足禦奸,于是萧何捃摭秦法,作律九章,而张汤赵禹之徒,又为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唐自太宗封伦秦汉之论,用魏公帝王之谋,可谓知取舍矣。
而朝廷郡县,百官有司,所以朝夕从事者,一出于律令格式之文,故曰诗书、法律杂举而并用,迭相本末,递为名实者,汉唐也。
惟其纯用诗书,故三代享国安荣,而历年长久。
惟其纯用法律,故秦危辱而亟绝。
惟其诗书、法律杂举而并用,迭相本末,递为名实,故汉唐之有天下,虽号长久,而安荣之日少,危辱之日多,仅免亟绝而已。
盖诗书者,所以崇德,其事皆孝弟忠信,人之所欲者也,而安荣长久,人之所欲者也。
而法律所以制奸,其事皆鞭笞斩艾,人之所恶,欲以报所恶之雠者也。
以所恶之术,报所恶之雠,亦其理之然哉。
贾生曰:「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商、周、秦事以观之也」?
呜呼,若贾生者,可谓知治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