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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司官吏违法赏事(又六元祐五年春 北宋 · 刘安世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四三、《尽言集》卷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
臣近已五次论奏都司官吏违法拟赏,乞正其罪,至今未奉指挥
臣闻群奸被劾,颇有遂非之论,窃恐邪说交乱公议须至条列,以破其妄。
伏冀万机之暇,特赐详览,或粗有义理即早圣断施行
取进止
一、检准元祐元年十月十三日节文公府张置吏属,主行文书检勘差谬乃其本职自非钩见隐伏,事涉有害岂可一一论功
编修看详条例陈献利害,既如状施行,即不当无赏,如此之类,理当推恩
勘会治平以前诸房亦有许点检酬奖条例,缘自熙宁后来,始用升名之法,初但岁终比较以为赏罚其后增累夸大各自陈述未尝比勘对理以至轻重不等,至有顿升五六名之例,诚为过当
契勘左右司见准朝旨修完人吏功过条例,并已有元祐元年三月三十日条贯第三以上劳绩者,许比较申明三省人吏点检外司劳绩等,并许依旧施行
其先修例册,如有轻重过当,仍逐事参酌增损,立为定例遵守施行
窃惟上条,虽编脩看详条例有「理推恩」之语,缘下文却有「增累夸大」、「顿升五六名」之弊。
又云,左右司脩完人吏功过条例,「如有轻重过当,仍逐事参酌增损声说,立为定例」,即是未有正法
今来司勋拘泥理当推恩」之文,便将任永寿等定从优例。
臣以不见得左右司修到例册,惟据元条,以熙宁后来升名之法,指为过当,已令裁损,而司勋以时恽升四名,苏安静等各减年磨勘即是推恩已优,与元初申请之意有所不合,然而未至太甚,臣是以止乞薄责
一、检准元祐元年十月十三日节文检会熙宁十年十月九日中书劄子,应功过两事已上,不得并入高等,各随事高下分为功过
看详上条所以约束不得并用者,为逐事之中,有不该收使等第,故令逐事各理,岂得并为一处
显是侥倖
欲乞今后应陈劳绩,各随事大小施行不许并合,就重陈乞
窃惟上条既已指定今后陈乞劳绩,各随事大小施行不许并合就重,即是已有定法后来自合遵守
司勋任永寿吏额酬奖,候出职日令循一资都司更以封桩恩例,累并就高,特换本等班行
司勋以时候补守当官日升四名都司更以左选劳绩并作十名先次特补守当官
显是蔑弃典刑附下罔上,臣是以乞行罢黜
一、检准元祐元年十月十三日节文人吏行文书职事当然
若事成于己,犹不可论功,况出他人,岂当冒受
如开修运河大理狱空首末行遣,皆出他司,又自六曹勘当本房止是经手行遣,却等第支赐,事属无名
今后似此之类,并不与推恩
其系专置局及东西府宿司,行遣事毕,即许量劳支赐
窃惟曹寺监人吏额禄文字本系门下中书后省删脩成书尚书省止是行参较,稍有损益,正合引用上条,量行支赐
遂非以谓此条止为本房人吏立法,如工房行修河,礼房大礼,事毕之日,方合支赐,臣以为不然
何者
六房人吏行本公事自是职分当然岂得更别置局
边事大礼河防转补之类,文字壅并,期会敦迫,又自有东西府宿司行遣之法。
今来尚书省创立吏额房之名,抽差别房手分主行文字,显是专置之局既已了毕,止合支赐,而减年、换官、升名、特补惟其所欲。
是以司勋所定尚为太优,而都司所拟为乱法也。
一、检准元祐元年十月十三日节文尚书司勋赐勋定赏,录用世劳,定无法,覆有法
看详官吏诸色酬赏,并由司勋勘覆,以防弊滥。
惟三省人重则转官,轻则支赐自来不送司勋勘覆,却一面拟画推恩,遂致阴废正条,渐增优例。
欲乞应三省人,除岁比较本省外,其有劳绩合推恩,依条送吏部勘当,上尚书省次第施行
窃惟上条三省之吏应有酬赏所以必由有司者,盖欲稍抑侥倖之弊,以存公道也。
今来任永寿等所乞赏典既送吏部,虽司勋未有正条,所拟差厚,而参酌比附,犹为有说,尚书省自合依法次第施行
都司不惮无名,更拟特旨所得恩赏,例皆增倍
假人非常之断,以足奸吏之欲,轻侮朝纲陵蔑公议,此臣所以陛下必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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