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陕西应副军兴不得直行科率人户诏(元丰四年八月丙寅)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九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五、《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五(第七册第六五一三页)
河东、陕西诸路转运司及同经制马申等,应副军兴,各已分拨钱物,自可擘画计置。其须至于民间赁借等事件,即仰明给价直,不得直行科率,仍常切抚存人户,务令安静,无致骚扰。如有措置乖失,令提刑、提举司密具事由闻奏,当议重行废黜;有失觉举,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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